记者15日获悉,《福建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明确全国重点镇和历史文化名镇,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镇,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建成区常住人口1万人以上的乡镇,均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或者街道;不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保护半径范围内的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历史文化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园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现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在辖区内年出警数连续2年在全省平均水平2倍以上的地区等。
《办法》细化了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聘用程序和条件,由省消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招聘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优化职业成长空间,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管理。(记者 张铁国)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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